江海大〔2020〕1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决策水平,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是指对基本建设项目从规划立项、项目实施到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的管理。学校校园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校园规划)的编制,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管理体制。校园规划、基本建设规划的编制由发展规划处牵头负责,基本建设立项、投资计划制定上报、建设项目实施等工作由基建处组织落实。
第四条 学校基本建设实行“职能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基建处是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的实施工作。发展规划部门负责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校园规划,基本建设规划的编制及建设项目的立项实施等提供依据;财务处主要负责校级基本建设资金筹措与管理,财务核算,财务决算;审计处主要负责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具体负责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审核,对投资规模达到一定金额以上或学校认为有必要的重点工程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参与工程材料的认质认价、隐蔽工程签证、工程款支付、补充协议的签订等工作;招投标工作办公室主要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指导基本建设项目分散采购管理制度建设;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与基本建设相关的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报批,固定资产入账、产权办理及房屋使用分配;后勤管理处参与基本建设项目的水、暖、电、绿化等建设工作;保卫处参与消防、安防建设方案的审定,消防及安防设施设备的兼容性认定,消防及安防设备合同验收等;信息化处信息技术中心主要负责与工程项目相关的通讯、网络等弱电方案审定及技术支持;档案馆主要负责基本建设全过程档案资料检查、验收等;用户单位负责提出基本建设项目的详细需求,参与项目设计,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与工程项目配套的家具、实验室设备和空调等项目的计划申报和实施等。
第五条 学校坚持“管采分离”原则,实行基本建设管理与招标工作分离的管理模式,所有达到学校采购限额的招标工作由学校招标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基建等部门协助配合。
第六条 学校基本建设应遵循基本建设规律,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报批,后设计施工,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第二章 校园规划编制
第七条 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下同)要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为依据,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要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新建校区和既有校区的关系,做到统筹规划、量力而行,符合标准、经济适用,注重质量、确保安全,把握节奏、教学科研优先。
第八条 校园规划要依据省教育厅批准的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校区所在地城市规划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内容包括文字说明和规划图两部分,文字说明部分包括规划说明书和经济技术指标,规划图部分包括用地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平面定位图、竖向规划图、鸟瞰图和管线综合规划图等。
第九条 编制校园规划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全面地公开相关信息,充分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校园规划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后,报地方规划部门批准或备案,再在校内公开发布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经批准的校园规划具有权威性、连续性和严肃性,是学校开展基本建设、确定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学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临时性建筑均需严格执行校园规划,不得随意变更,不得随意插建不符合规划的工程项目。确需变更和新增加建设项目,需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报当地规划部门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凡未经批准乱搭、乱建的建筑物,一律视为违章建筑,应无条件拆除。
第三章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建设项目应首先在学校立项,再向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立项。建设项目在省教育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根据建设资金来源不同,分为项目审批管理和项目备案管理两种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申请财政资金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向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以及环评、能评、稳评等相关材料,通过审批进行立项;学校利用自有资金(包括自有、捐赠等)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向省教育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以及环评、能评、稳评等相关材料,办理核准手续,通过核准进行立项。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学校立项,由基建处根据总体规划和使用单位或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的使用需求,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功能需求、建设标准、投资计划等方面进行初步论证,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进行研究,学校研究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后,确定项目在学校立项。
第十四条 对于实行审批立项的建设项目,学校立项后,由基建处负责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评估材料,提交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教育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确定项目在教育厅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备案材料的填写以及相关立项材料的报送工作,应按照江苏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完善工程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建设项目的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或拖延。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确保施工现场和校园安全。
第十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或核准意见实施建设项目,不得擅自改变建设选址、建筑规模、项目投资和建设用途,严禁未批先建。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咨询及社会审计等均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第二十条 学校基建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负责办理地方政府规定的各项手续,负责缴纳地方政府规定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一条 若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学校相关部门应当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代建制管理办法,并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或投资单位等。
第五章 建设项目设计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设计单位的选择均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应法律法规进行,达到招标采购限额的应依法进行招标。学校一般应当将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由基建部门提出,经学校审批后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并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另行选择确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设计任务书的编写工作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在编写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基建管理部门应当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进一步征求使用单位和资产管理部门关于项目的使用意见。设计招标工作由学校招投标管理门负责组织实施,基建部门协助。
第二十四条 根据方案评审意见,学校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使用单位和设计单位对入围候选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入围候选设计方案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后,报连云港市建设主管部门评审甑选中标方案,中标方案设计单位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后报连云港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复。
第二十五条 学校基建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复的设计方案,开展地质勘探、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作。地质勘察单位需经招标确定,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准确的地质勘察报告。建设工程项目建筑规模超过20000平方米的项目,需要进行初步设计,在初步设计前,由分管基建的校领导组织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确定拟建建筑使用功能和各层平面布局。初步设计经连云港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始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开始前,基建管理部门应再次征求各使用单位意见,使用单位负责人要对方案或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确认并签字盖章,学校水、电、暖、信息化、通讯、消防等管理部门应以书面形式提供有关设计参数或设计任务书,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基建管理部门,由基建管理部门通知设计单位开始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根据有关资料和设计规范,按照合同约定先出包括总平面图和建筑各层、各立面报建施工图,由学校基建管理部门报连云港市规划部门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单位同时进行各专业施工图设计工作,提供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基建管理部门应对设计院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初步审查,以保证施工图设计的基本质量和设计内容全面完整、没有遗漏。
第二十六条 由学校基建管理部门将地质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政府规定的部门进行审查,办理审查合格证。地质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修改,应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和变更、签证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监理企业中标后,由基建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连云港市和学校有关规定,负责签订施工与监理合同。合同签订前应就合同价款与支付、材料设备供应等有关内容征求财务管理部门意见,并送审计部门审核,必要时送学校法律顾问审核。
第二十八条 合同签订后,由基建管理部门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备案,合同审查备案后,送学校审计、财务管理等部门作为跟踪审计和支付工程款的依据。项目现场负责人应认真研究项目合同,严格按照合同进行项目管理。
第七章 施工组织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学校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保证施工现场通水、通电、通气和道路、通信畅通。要细心做好苗木、管线挪移(改造)、场地平整等工作,为工程建设做好充分准备。基建管理部门应办理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一系列手续,做到项目施工合理合法、手续齐全。
第三十条 工程施工管理人员要会同监理、施工、设计和跟踪审计单位,认真组织施工图纸会审,做好技术交底工作,明确质量要求和合理工期,明确工程建设各方的责、权、利及约束措施。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专门制定工程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应尽量减少变更和现场签证,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十二条 基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工作。特殊工程项目按有关行业规定进行组织验收。
第三十三条 基建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和施工合同约定期限,责成工程施工单位完成工程保修工作。
第八章 工程材料、设备采购
第三十四条 未纳入工程总包范围的材料、设备,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物资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招标确定供应商和供货价格。
第九章 工程项目跟踪审计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按照国家、省市以及省教育厅相关规定,专门制定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管理办法,对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十章 工程的验收与交付使用
第三十六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和设备设施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后,由基建管理部门会同资产、后勤、保卫、信息化等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参照《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现场预验收。
第三十七条 按照学校新建房屋及建筑物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使用单位、后勤、保卫、基建、信息化等管理部门进行接管验收。后勤管理部门负责水、电、暖、煤气、通信、附属设施(道路、广场及绿化)接管验收,保卫部门负责安保监控系统、消防及控制室的接管验收,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多媒体教室、智慧教室、网络和弱电系统的接管验收。实验室管理及门禁系统由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接管验收。各相关单位要在学校新建房屋及建筑物接管验收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八条 施工企业在房屋或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向基建管理部门报送竣工结算资料。基建管理部门在接到竣工结算资料后应于1个月内完成内部审核。审计部门在收到基建管理部门送达的相关资料后应于6个月内完成审计工作,并出具结算审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清理工程往来款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向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入帐手续,基建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第十一章 工程建设资金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是建设资金的职能管理部门,应在防范财务风险的前提下,负责牵头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并按照年初计划、调整计划和合同、工程进度报量及国家有关规定等进行资金支付。建设资金应依法严格管理,专人负责、专款专用。
第四十一条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应牵头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建设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的会签制度。建设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建设项目在质监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前,进度款按合同规定以及工程进度比例支付,一般不超过经审计确认工程总价的85%;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接管验收后,依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工程价款及质保金。
第十二章 基本建设统计和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由基建管理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负责填报基建统计报表,归纳整理统计资料,分析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并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基建统计工作要实事求是,数字准确,客观全面。建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以施工许可证上面积作为统计数据;在取得房产证后,房产证上面积数为统计数据。报表须经有关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
第四十四条 凡与学校基建工程有关的项目申请报告、设计任务书、规划文件资料、设计基础资料、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文件等按规定必须归档的资料,由基建管理部门负责整理,按时报送学校档案馆和所在城市城建档案馆,并应向资产等管理部门、使用单位提供必要文件的副本。
第四十五条 基建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和移交等相关工作。对监理、施工企业实行档案押金制度,根据工程量大小,在合同中约定预留档案押金五至二十万元,待工程竣工,档案经学校档案馆和项目所在地城建档案馆验收合格后,返还档案押金。
第十三章 临时性建设项目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临时建设项目需经学校批准,由使用单位书面提出选址和建设立项申请及使用时间的报告,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签署书面意见后,学校基建管理部门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和近期学校规划建设情况提出意见,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研究批准后实施。项目的实施可由学校基建部门或后勤部门负责,其实施管理过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批准建设的临时性建设项目,由项目实施管理部门会同使用单位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并按照学校审定的建设地址、范围、规模进行建设,项目使用到期后应及时拆除。
第十四章 基本建设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决策、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把廉政建设责任落实到位,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相关规定。建设项目管理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未经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财务结算。
第五十一条 要切实规范项目监督,加强对项目招标投标、施工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项目责任人或代建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需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学校纪委监察等监督职能部门应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信箱,受理对项目建设中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发生责任事故的,学校将追究直接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淮海工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