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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洋大学基建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办法
2020-07-23 15:50  


江海大建〔2020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项目中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行为,保证工程建设高效有序进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依据《江苏海洋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江苏海洋大学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变更及工程签证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合同价的20%。工程变更、签证累计超过合同金额10%,不超过20%的,要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的人工费、材料费增减不计入工程变更。

第二章 工程变更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工程变更,是指建设项目施工过程发生的以下情形:

(一)设计图纸的变更,原设计图纸不能满足实际施工的要求;

(二)因使用单位原因造成使用功能及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重要材料与设备技术参数、功能的变化;

(四)现场施工条件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变更;

(五)因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调整变化引起的变更;

(六)其他变更。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应遵循科学性、合理性、经济性、可行性、先批准、后变更、再施工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未依规定程序而自行实施的工程变更,由变更行为主体自行承担责任。

第五条 工程变更根据实际情况可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使用部门、基建管理部门提出,按照要求由提出变更部门填写工程联系单,经工程变更审批后实行变更。当有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危及人身安全及遇到不可抗力等原因,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可以口头形式通知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实行变更并于该事项实施7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审批手续,保留并提供现场相关的影像资料。

第六条 工程变更的审批:

(一)工程施工中涉及到正常验收且不涉及工程造价变化的变更,由甲方代表起草工程变更联系单,经基建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按审批权限报批后实施;

(二)单项造价估算5万元以内的(含5万元)工程变更,由提出部门负责人、跟踪审计、监理、施工单位研究论证,并经基建处处务会讨论通过后,由甲方代表起草工程变更联系单,报基建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三)单项造价估算5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工程变更,应由基建处处务会研究后,组织跟踪审计人员参加专家论证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进行相关考察或调研,由甲方代表起草工程变更联系单(附专家论证会议纪要),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实施;

(四)单项造价估算10万元以上的工程变更,应由基建处处务会研究后,组织审计处、财务处相关负责人参加专家论证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进行相关考察或调研,由甲方代表起草工程变更联系单(附专家论证会议纪要),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 工程变更中涉及的设计变更原则上由工程的原设计单位负责完善、修改设计。如变更内容超出原设计单位资质范围的,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后,可通过招标或者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 设计变更的工程内容原则上由原合同施工单位实施,原单位不具备承担变更设计工程内容资质等情况时,须经过相应校内程序选择其他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变更施工内容。

第九条 工程变更的责任追究:

(一)因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变更并造成经济损失,基建处应根据合同相应规定要求相关单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二)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原则上不得进行二次变更;任何单位不得人为有意肢解变更工程规避审批,如有发现,将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三)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变更文件进行施工,如未按照要求施工而造成相应的工期及经济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第十条 工程变更后相关文件由建设单位现场代表负责存档、下发。工程变更文件应按照项目连续编号、统一格式、字迹清晰、不得有错别字。

第三章 工程签证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签证是指按承发包合同约定,由承发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过程,一般是在施工中实际发生的、且在施工图和竣工图上均无法反映的工作内容(如覆盖、隐蔽、返工、拆除、报废、窝工、停滞等)。

工程签证与工程变更各自有明确的办理范围,凡是可以体现在竣工图纸中的变化,不应通过现场签证程序确认。

第十二条 工程签证内容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和及时性原则,工程签证内容应明确、实行事前审批、事后验收,兼顾效率及效益,工程签证应有利于完善项目功能、提高工程质量和推进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工程签证应贯彻先有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文件、使用单位联系单要求等,再有工程签证的原则。

第十四条 工程签证类型如下:

(一)施工条件变化类签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场地、环境等施工条件以及地下、墙体、吊顶等未测及地带边界条件发生变化,引起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技术措施等的临时修改;

(二)纠错完善类签证,是指因使用单位要求、合同缺陷、违约、设计变更或施工图错误等导致的返工或技术处理措施等造成建设方或承包商经济损失方面的签证;

(三)工程工期类签证,主要是在实施过程中因主要材料、设备进退场时间及业主等原因造成的延期开工、暂停开工或缩短工期的签证;

(四)原施工单位拒做、漏做、拒绝维修而需要委托第三方施工的项目;

(五)因工程量清单的遗漏和错误而产生的签证。

第十五条 工程签证内容规范性:

工程签证单必须写明发生变化的原因,明确签证的类型、确定签证费用。条件变化类签证要明确工程发生的事实及图纸上不能反映的材料、数量、位置和尺寸;纠错完善类签证要明确相应措施的内容、工程量,并附使用单位书面意见或更正过的合同、图纸;工程工期类签证应注明人工、机械台班、工作量等。所有签证均应做到工程量准确、费用合理、字迹清晰、书写规范、签证原因清楚、计量单位与定额或清单相符。

对于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现场签证,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人员必须在隐蔽前(或拆除前)依据图示与现场完成情况见证、核对、计量,做好影像记录作为签证依据,并做好工程量底稿会签记录,不得事后仅根据承包方提供的图示进行计量。

第十六条 工程签证审批流程:

工程签证费用额度应准确,工程签证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施工单位填写现场工程签证单,现场工程签证单一式五份,由监理单位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到现场进行见证。经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审核,报基建处审批流程如下:

(一)单项金额2万元以内(含2万元)的工程签证,由甲方代表填写签证审批单,报基建处分管副处长审核、处长批准;

(二)单项金额2万元~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工程签证,由甲方代表组织跟踪审计、监理、施工单位讨论,经基建处处务会讨论通过并以会议纪要形式签字存档,必要时组织相关调研及考察,由现场代表填写签证审批单,基建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三)单项金额10万元以上工程签证,应由基建处经处务会研究后,组织跟踪审计人员参加专家论证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进行相关考察或调研,甲方代表填写签证审批单,报基建处负责人审核,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七条 工程签证责任:

各项目现场负责人应定期分析签证原因,持续改进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对于建设方原因造成的纠错类签证,应定期进行考核;对于设计单位或总包单位造成的纠错类签证,应在设计、总包合同中约定处理办法,造成严重损失的,应追究其经济责任。应经现场签证审批程序而未经该程序自行变更或施工的,不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本办法规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本建设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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