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大建〔2020〕10号
第一条 为规范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完善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监督机制,确保基建工程项目验收质量,根据国家、住建部及江苏省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由基建处代表学校负责协调、组织、参与的对单项工程和全部工程竣工的专业验收。
第三条 基建处在组织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中必须严格标准,规范程序,接受监督。
第四条 施工单位完成施工合同内全部工程内容,且施工资料经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通过后,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并报基建处审批同意。
第五条 由基建处协调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初验,使工程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第六条 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基建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七条 工程项目专项验收包括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工程消防验收、工程人防验收、工程节能验收、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等。
第八条 施工单位整理竣工资料形成的工程竣工档案,应依照现行有关规定,一式叁套交基建处,由基建处负责向城建档案馆、校档案管归档,向使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移交。
第九条 施工中,基建处及时会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消防单项工程进行全面自检。竣工后,应及时委托消防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报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全部资料均应备案归档。
第十条 人防工程验收由基建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与。人防工程验收,要求对具有人防设施的建筑工程进行工程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及时备案归档。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基建处应及时向地方政府节能管理部门提出节能验收申请。工程节能验收由基建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参与。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后,基建处应及时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提出工程质量检测申请并签订相关协议,根据协议对工程室内环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将作为工程室内环境检测验收依据。
第十三条 在工程项目达到竣工验收条件时,基建处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室申请并商定时间进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在政府职能处室的监督下,由基建处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沉降观测单位及相关分包单位共同参与。验收结果及相关资料将作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