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大建〔2020〕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建工程项目价款结算工作,降低工程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依据财政部、建设部《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财政部第81号令《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及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职能部门在与施工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施工方”)签订基建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时,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中与施工方约定工程价款的结算条款。
第二章 价款的确定
第四条 对于招投标工程的价款,依据施工方中标价款及相关调整办法确定。
对于非招标工程的价款,依据经审计部门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 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设计、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等非施工方原因造成的项目投标缺项、漏项及施工过程中非招投标项目的材料、机械等价款,应按照下列程序协商确定(学校内部程序和权限按《江苏海洋大学基建工程项目变更签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一)项目施工方提出初步价款;
(二)监理单位进行审核;
(三)基建处将需确定价款对象的特征、规格、品牌系列、性能参数、技术要求注明清楚并连同监理审核意见一并送跟踪审计项目组(对因变更新增主材或工程,应附《工程变更申请单》),跟踪审计项目组收到书面资料后开展市场调研,并出具咨询意见;
(四)基建处组织造价人员综合施工方、监理单位、审计项目组意见审核后由甲方代表予以确认。
基建处造价人员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审核:
1.投标项目中的缺项、漏项价款依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8)确定。
2.对于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中有的材料、机械等价款,参考其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为依据确定;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一般应以下限为准。
3.对于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机械等价款,按照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确定。
第六条 价款调整原则上应在各方协商一致后方可执行。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由基建处组织有施工方、监理单位、跟踪审计项目组参加的专题会进行协商。专题会之前,可组织参会各方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市场实际情况。
第七条 价款确定后应形成书面材料,经施工方、监理单位及基建处签字后方可生效。认价完成后,基建处应对样品进行封样,在供货时核对无误后方可接货。样品应保存至竣工结算完毕。
第八条 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原则上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三章 工程款计量与支付
第九条 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由甲方直接向分包方付款的整项暂估价、甲供材料设备款、原属承包范围内后取消的工作)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特殊设备和材料采购以及特殊行业的预付款比例根据行业状况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第十条 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第十一条 凡是未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第十二条 工程量计量。当收到施工方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的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时,学校基建处组织人员对其进行审核后送跟踪审计项目组审核,审计项目组应在3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第十三条 进度款支付。根据已审核的工程量按不低于计量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计量工程价款的85%由基建处提请学校财务处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当累计支付到工程价款(签约合同价-暂列金额-由甲方直接向分包方付款的整项暂估价-甲供材料设备款-承包范围内后取消的工作)的80%时停止支付。按约定时间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第四章 竣工结算
第十四条 基建工程项目完工后,双方应按照施工合同中关于价款及调整方法的约定以及变更签证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认价程序确认的价款结算。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施工方应在合同要求的时间内组织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和工程资料的整理工作,在向工程监理单位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基建处接到经监理单位审核递交的资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由于施工方报送结算资料不及时、不完整或不真实,造成时间延迟,相应责任由施工方承担。
第十六条 基建处收到施工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规定的审查时限内组织造价人员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经施工方确认后报送学校审计处,由学校审计处进行审计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公司进行审计。
审计项目组如发现结算资料不全的,由基建处负责通知施工方在规定的合理时限内予以补充、完善。施工方未在规定时限内予以补充、完善的,视为该资料不存在,施工方放弃该资料可能导致的相应利益,今后亦不得申请补充。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组人员应相对固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深入现场及时了解工程建设情况,形成详细的过程记录;在竣工结算阶段,应集中人力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
如因审计项目组自身原因造成未能在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引发产生其他社会矛盾、影响学校稳定的,或由于其未认真履职造成审计误差超出规定范围致学校损失的,由学校审计处按照与审计公司的合同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在竣工结算审计期间,学校应创造条件保证审计工作顺利开展,坚持贯彻审计主体独立审计原则:
(一)基建处项目管理人员根据审计处要求负责协调工程施工方、监理单位配合审计项目组独立开展竣工结算审计;
(二)基建处项目管理人员不得单独与施工单位另行补签变更洽商、经济签证等与结算造价有关的书面资料;
(三)学校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向施工单位泄露须保密的竣工结算审计相关重大经济事项(或争议问题)的审计计划、处理原则、谈判底线、谈判策略。
第十九条 审计项目组出具竣工结算初步审计意见后,由学校审计处负责征求施工方意见。如施工方对审计意见有异议,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审计项目组进行复核。在各方达成一致后形成最终结算审核成果《工程结算审计意见书》。
如各方最终未能达成一致,争议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基建处要注意协调相关部门确保已接收建筑物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条 基建处根据《工程结算审计意见书》按审定金额办理财务结算,向施工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不超过5%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交付使用到质保期满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的,按合同约定的奖惩条款执行。
第五章 责 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未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和学校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规章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