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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洋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移交暂行办法
2020-07-23 15:13  

江海大建〔202013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房屋的交接管理,完善房屋交接、保修、监管机制,确保移交内容完整、客观,实现房屋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据国家及住建部、江苏省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用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交接是指学校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大型修缮、接受捐赠或以其他形式获得的房产等需要办理交接使用手续的行为。

第三条 房屋交接包括资料填报、实体交接和资料交接。资料填报是指房屋交接前按要求必须填写的公共设备、房产等相关信息;

实体交接是指房产实体部分的交接,即根据图纸或清单办理房间钥匙(门禁系统)、各类设施设备等手续;

资料交接是指在房产建设(修缮)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档案资料,包括立项批件、竣工图(含电子版)、各类验收合格证明(备案)等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所需的相关资料、设施设备的产品说明书/合格证书、专业维保合同等全套资料。

第四条 资料填报一般应在房屋交接前完成,实体交接和资料交接(清单)应同时进行,特殊情况下在优先取得消防、安防、防雷、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特种设备等专项验收合格(备案)证明等的情况下可按多方约定分类分步限时完成。

第五条 房屋交接的一般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通过消防、环保、安防、档案、规划、防雷、民防、绿化、卫生防疫、节能、交警、电梯或其他特种设备、其他专项(能效测评、暖通检测、照明系统检测)等竣工验收(备案);

3.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或证明;

4.水、电、燃气、道路、网络、电话等配套设施可使用、标识标牌完成;

5.法律规定的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 房屋交接工作应遵循“具备移交条件、确保正常运维、明确归口管理”的原则,确保房屋交接前期规范有序,交接后期监管到位。

第七条 根据学校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房屋交接事宜主要由基建处、资产处、后勤处、保卫处、信息化处、档案馆、使用单位按需参与,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如下:

1.基建处负责资料填报;提供设施、设备、资料清单;协调、落实质量保修期间等相关工作;

2.资产处负责接收房产实体;房间钥匙(门禁系统);不动产权证书办理;固定资产审核和预估入账;

3.后勤处负责接收公共物业和基本物业管理范围内的能源、物业、绿化工程;提供房屋和公用设施设备使用的基本保障服务;

4.保卫处负责接收消防、技防、人防工程及其日常运维等相关事宜;

5.信息化处负责接收网络设施设备及其日常运维等相关事宜;

6.档案馆负责接收基建归档资料;

7.使用单位负责部门内的用房安排,并将具体安排结果报资产处备案,承担部门用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为顺利完成房屋交接,基建处应结合施工进度的安排,根据相关实际需要提前通知各接收单位共同参与房屋竣工验收、系统调试等工作之中。

房屋交接时,基建处须按照职责分工与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签署实体交接单、资料交接单或备忘录等,经各方签字认可。

第九条 实体交接的内容。实体交接是指由各职能部门(使用管理单位)按照设计图纸和合同等约定的内容,检查分部分项工程设施、设备的完成情况,并以清单形式体现,具体包括:

1.各类门钥匙或门禁系统;

2.强电系统设施、设备;

3.弱电系统设施、设备;

4.消防系统设施、设备;

5.安防系统设施、设备;

6.技防系统设施、设备;

7.暖通系统设施、设备;

8.给排水系统设施、设备;

9.室外总体施工设施、设备;

10.电梯等其他特种设施设备。

第十条 资料交接内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需提交资料主要用于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以及物业管理、技防消防管理等,具体资料如下。

1.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竣工图电子版;

5.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等,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设工程规划、消防、环保、档案、防雷、民防、绿化、电梯或特种设施、设备等专项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6.专业分包合同电子版;

7.安装工程相关系统图电子版;

8.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修缮房屋的资料交接内容:

1.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验收备案受理凭证或消防验收证明(含自检报告)以及行业规定其他必须通过的验收合格证明等。具体根据项目金额大小,修缮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可适当简化;

2.竣工图电子版;

3.设备清单;

4.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办理移交手续后的项目纳入日常维修管理。管理、使用单位发现问题,应及时填写《质保期内维修通知单》,由基建处负责通知施工方按照合同约定修复。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学校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基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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